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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上面9类情形。
通知还规定,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同时,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这些证明由各主管部门开具
对于那些公安机关职能之外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证明,意见指定了负责部门并明确办理方法。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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