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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会上回应教师惩戒权问题时表示,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当前正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将尽力加快细则的研制和出台。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简称“26号文件”),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26号文件发布后,教师惩戒权问题引起广泛讨论和关注。
新京报曾报道,山东五莲一老师因用课本抽打两名逃课学生被学校及当地教育部门重罚。该教师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之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追加处罚,责成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这引发了公众对处罚强度是否合理以及教师惩戒权边界的讨论。
就在7月28日,五莲县政府再次发布通报称,7月23日教体局已撤销追加处理决定。这一时间节点恰在26号文件下发后。
吕玉刚表示,“教师惩戒权”的制定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
一是当前一些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的管理现象,这没有完全履行教师的职责。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二是要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一些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也有过度的地方,例如体罚、言论不当等,这也需要一些规范。有规范后,教师可以放心地、有效地实施,也有个尺度,家长也有个评判,免得家校之间出现一些矛盾。“总体原则,还是出于对学生关心、爱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别是行为习惯,让学生从小打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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