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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这几种出资方式 房产证上有你名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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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9:5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关注房产证、夫妻财产分割、房屋过户等问题的网友一直热度不减,尤其是房产证上加名影响婚后财产分割效力的差异。本文通过几个小案例,再给您科普一下这几种父母出资方式对房产分割的影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一人名下,离婚时房子到底归谁?

案例1

2010年,刘某母亲为其全款购置一套房屋。2015年,刘某与易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后二人感情破裂。易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该房屋。但易某对于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产,无权要求分割。

司法解释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为自己子女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例2

2016年,雷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于本人名下,其母亲出首付款,余款为银行贷款。2017年,姚某与雷某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姚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雷某所有。

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未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3

2011年,解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2年,解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由其母亲一次性支付。2014年,解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房屋所有权。

王某主张,该房屋系婚后所得,且房款均系其陆续转给解某后支付,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解某不予认可。因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房款是由自己转给解某的,且解某对此有异议,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房屋归解某个人所有。

司法解释: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4

2012年,段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17年,段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母亲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段某名下。2019年,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段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同时,系争房屋属于双方婚姻期间购买,为双方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段某名下,且贷款合同以段某名义签订,故,最终判决房屋归段某所有。

司法解释

婚后,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除了看清全款还是首付,出资人有房产出资证明可以有效避免纠纷。房产出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出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内容。各出资方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是现金支付是支票还是银行转账。只要能够清楚地将上述信息按照实际情况详细列明即可。

当然,最好的情况就是一家人不分家,和和睦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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