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QQ:114297999 合作电话:4000288880
  • 盱眙是我家,文明靠大家!小城盱眙网与您携手共建和谐盱眙、美好盱眙!
查看: 1120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苏加快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立法化 考虑市民需求

[复制链接]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8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2 09:3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管理好越来越快、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满足群众快捷出行需求,几乎人人有话说。5月30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立法驶入“快车道”,各方对此有哪些企盼?

国标出台,为立法奠定基础

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3300多万辆。今年省人代会上,金怡等10位人大代表提出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议案。议案以镇江为例,指出当地登记在册电动自行车约119.4万辆,因轻摩化严重、速度过快、交通违法行为较多,频繁引发交通事故。去年前10月,当地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476起、死亡135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往往以当场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了结。”连云港市交警支队政工宣传大队大队长李根基提及的基层执法困境,部分来自于现行法律法规偏原则、不完善,执行困难,导致对电动自行车的产业监督和运行中的规范管理力度较弱。

今年3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召开多场座谈会,并广泛听取专家建议,前期准备进展顺利,目前已起草修改14稿。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4月15日起实施,也为立法打下基础。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以立法回应群众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需求和呼声。

户均1辆,充分考虑民生需求

调研显示,按我省常住人口近9000万计算,户均电动车保有量约1辆,苏北地区户均拥有电动自行车更是超过1辆,立法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行政管理,也关乎民生。因此,兼顾出行效率和交通安全,成为此次立法考虑的重点。“下一步我们着重把握和兼顾好规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两个方向。”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人说,江苏城乡差别较大,群众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有客观需求;同时,我省保有电动车很多是“非标车”,如何平稳消化并过渡到规范管理上来,必须认真予以考虑。

金怡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以信用管理为抓手,从生产销售和使用者两端入手加大惩戒力度。一方面,对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超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抄报各市信用办,纳入企业、法人信用管理。另一方面,对违法驾驶人,交管部门处罚后,抄报各市信用办,纳入诚信档案。

“根据数据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害事故,颅脑伤害导致的死亡率居高不下。”南京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院长助理王卫杰建议,在立法中列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有防护等级的头盔、保护手套、警示服饰等条款,用制度约束骑行者使用。不少一线民警还呼吁,尽快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实施正规有序管理。

通盘考虑,实现全链条管理

此次立法草案将于年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法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人口众多、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大、各地使用状况差异较大、民生需求较大的省情,对从生产销售、车辆登记到道路管理、环保等问题进行通盘考虑,通过立法实现全链条持续管理,并为地方立法留有空间。

“立法要从源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尹积军建议通过立法实现全链条管理。李根基建议,根据我省城市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尽快改变目前生产、销售、管理脱节的状况,保证各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

在生产销售环节,明确源头管理职责,如质监部门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市场监管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柏汝军建议引入信息化管理。“在电动车上安装RFID前端设备,通过基站收集数据,进行定位和轨迹追踪,及时抓拍曝光违法行为。”柏汝军介绍,盐城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物联网系统和电动自行车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他建议,联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等,多部门联动惩戒才能实现较好的管理效果。

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纠纷化解是一大难题。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懋难认为,引入商业保险,以转嫁风险和损失。有关部门联合保险行业,结合电动自行车出险率、赔付金额等精准核算保险费用。金怡等代表还建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应纳入社会救助基金,以便于事故处理、伤员救助、矛盾化解,维护当事人权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