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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老赖”未成年子女财产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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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10:0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赖”已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法院在执行时可否处置,如何处置?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就上述问题作出规定,统一执行尺度。

对于“老赖”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解答》规定,若“老赖”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如果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了,开发商或“老赖”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买卖合同的,不得对抗法院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很多时候,“老赖”给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或为对抗执行,将房产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解答》明确,这种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老赖”个人为债务人的,“老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可能被执行。“老赖”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老赖”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可执行。对于“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老赖”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登记在“老赖”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法院也可以执行。

省高院同时明确,对于共有财产,执行时应先实物分割后执行;对于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的变价款,以“老赖”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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