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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高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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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7:1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守住了底线

4月23日,广东、湖北、江苏等8省同日发布了各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参加新高考,并按照具体的改革方案参加高等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以湖北省公布的新高考改革方案为例,经过梳理 ,总结出以下几点主要重大变化:

一是与之前新高考改革的6省所实行的3+3科目组合不同,这次高考改革的8省市将采用“3+1+2”模式。

具体而言,考生的高考成绩由语、数、外三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其中必须在物理和历史中选1门为首选科目,而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和生物学中选择两门为再选科目。3门统考成绩与1门首选科目成绩按照原始分计入总成绩,而2门再选科目成绩则按照考生该科目成绩在全省的排名来计算等级分计入总成绩,以体现科学公正。

二是要求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且作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评价内容则主要是由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内容构成。

需要指出的是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各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收集典型事实和标志性成果,写实纪录、公示审核,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三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提前公布“专业组”的选择性科目报考要求,按照物理和历史分类编制招生计划、分类划定分数线。高等学校依据考生总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按“院校专业组”的方式实行平行志愿分类投档录取。



资料图:IC photo

整体来看,这次8省公布的新高考改革方案相较于北京之前发布的方案,温和了许多,其最关键的点在于没有突破招考统一的制度底线。也就是说此次的高考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考试改革的范畴,并没有改变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总成绩来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

至于《通知》中所说的高等学校在招生时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文件表述得比较模糊暧昧,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与评价方案。进一步而言,就是最新的一轮高考改革方案中,没有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赋值,尤其是没有列为高考总成绩的组成部分,并且在《通知》的招生录取部分,也说明了高校需要且只能提前向社会公布各专业组选择性考试科目的报考要求(每个专业组不超过3门,且其中物理、历史必选1门),而并不能提前说明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

新高考政策中“两依据,一参考”的考试招生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考生的高考总成绩还是高校录取选拔最重要的判断依据,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并不与其高考总成绩在同等价值取向上影响最终录取结果,这是新高考制度改革释放出来的政策信号。

那么在招考仍然保持统一的政策意涵前提之下,再来具体看这轮新高考改革,会发现其基本思路是扩大了考生与高校双向选择的空间。

从考生的角度而言,其选择空间从原来的文、理分科进入到了现在的12种排列组合,同时因为在物理和历史中必选一门,还是延续了之前文、理分科的传统,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与高等教育中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所需要的学力基础相匹配,将这两门科目作为首选科目,有利于考生进入大学开展更为专业的训练与学习。

因此,这次首选科目的制度设计是综合了高校人才培养与学生自主选择权的科学方案,延续了之前高考制度的正确经验,而并非某些教育专家片面所说的只是限制了学生的选择权。



资料图:IC photo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考生科目选择权的扩大必然带来新高考制度执行成本的提高和执行效果的偏差。

在教育县级财政供给的区域差异背景下,受到学校师资、校舍、行政管理成本等资源的限制,很多中西部地区学校都无法完全实现考生的多种选择,并且不同高中仍有自身的办学优势和特长,也会提供学校“套餐制”替代选课走班,引导学生的选科行为。所以,为了实现考生抽象的选择权利,最终可能还是回归平常,但是却增加了大量的政策执行成本。

其次,新高考改革也扩大了高校招生录取的自主空间,主要表现在从原来考生报考院校转变到现在的院校专业组。

高校需要提前公布各专业组所需要的选择性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学生想要考入自己心仪的大学,就不仅要有好成绩,还要提前决定自己的选择性科目,从高一入学开始就要设计自己的高考志愿。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这固然是学生与高校双方都获得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其实,高校招生的逻辑是能够有更多的学生报考并遴选,而考生选科的逻辑亦是能有更多的高校及专业能够选择,二者都期待在既有选择权利基础上实现选择空间的最大化。

那么可以预见,除开某些交叉性学科(比如地理学、建筑学、经济学等之前文、理兼收的学科),大部分高校专业组还是会避免过分地“标新立异”(例如物理+思政+生物)。尤其是考虑到文、理科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符号思维和文字思维的区别、逻辑思维与建构思维的区别,之前文、理科目之间还是有训练的相同性。而考生除非有非常专注的专业之外,为了扩大自己的选择空间,也会倾向将自己的科目配置得比较“大众化”。

当然,这对于那些交叉性学科而言,确实能够更加精准地对接自己想要招收和培养的学生类型,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高校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来制定高考录取方案,也是要配合双一流大学建设,表现得越来越专业化。

最后,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过程的重要参考,从政策话语上也是扩大了高校的自主选择空间。

之前也说到,在录取标准的政策暗示性上,没有赋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总成绩同等的重要性。而在分析话语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如何发挥作用,既要看高校在录取过程中如何对其赋值,同时也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权还是在各省的高中学校手中(即各省的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这就形成了高校权利与地方权力之间的一种张力。

就地方高中而言,除非非常突出和典型的事件和成果,一般都会进行形式化的处理,不然就很容易由于不平均造成地方治理的压力;对于高校而言,如果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实质性的评价标准,那就必须有过硬的说服力和明晰的解释,这也导向了那些有突出成果和典型事例的学生,最终的结果就是综合素质评价在最初的几届中会以形式主义为主,而且,它能够在高考录取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肯定是在拔尖生的竞争中,对绝大部分中等生的影响应该不会太大。

只要高考还保持着高度的选拔性特质,那么素质教育评价应试化和分层化就不可避免!一旦高校把素质教育评价实质性执行以后,就逼迫着学生和家长必须要在这块上面下功夫,“不做心里没底,做了搞个没完”,用房宁老师的话来说:没有条件非要硬上,怎么能不形式主义?最后只会对高中教师和家庭培养的要求更高,并且造成更多的不均衡。

教育竞争应当保持在学生的校内竞争,而不应过分扩展到家际的原生资本竞争。我们推崇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与综合素质评价,但是将其直接纳入高考评价,赋予高校利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特权的合法性,还是需要慎之又慎。

为了厘清这个问题,就需要来探讨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即在我们国家,高考或者考试制度的制度属性与政治属性是什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高考制度改革。

二、我国高考的制度属性与政治属性

考试招生制度是我们国家基本的教育制度,而高考则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高考制度有着极为重要和突出的政治属性,背后有明显的国家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简单的权利层面来认识乃至决定高考制度。因此,就需要厘清高考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属性。



高考制度是我们国家一项重要的选拔和筛选人才的公共制度,这是自1983年以来高考制度逐渐确立的制度属性。

在1983年之前,高考承担双重任务,一是引导高中及以下教育方向和教育内容的安排,二是作为选拔和筛选制度,但出现了学校和家庭围绕高考考试科目进行学习,放弃非考试科目的现象,高中教育导向有所偏颇。为此1983年国家教委改革考试制度,建立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将水平考试和选拔考试分开,这次新高考改革中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也是这一改革遗产的体现。此后在1994年、2000年教育部多次发文,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把高考制度职能与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职能区分开。

多次高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其职能逐渐单一化,其作为选拔和筛选人才的制度也越来越明显,既要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减少选拔结果的误差,同时也要保证选拔的人才能够继续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具备进入更高阶段培养所应该具备的素质。用统一的选拔标准和统一的考试科目,将考试的原始分数作为唯一的录取依据,这样做的好处是标准统一,操作方便,便于监督,运行起来成本也较低。

一项公共政策或者改革需要考虑三种属性,即其目的属性、政治属性和可操作属性。就现有的高考改革方向而言,其目的属性是非常明确的——增加学生和高校的相互选择权,总体目标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还要通过高考改革来引导高中及以下的教育方向和教育内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在这种改革的目的属性之下,高考选拔的制度属性开始弱化和模糊,并承担起多种目标任务,这种目标属性集中体现在前两轮高考改革设计方案中,主要是从增加考试次数,取最高成绩计入总分;高考科目改革,扩大学生选科的自主权;改革成绩记分方式以及最令人担忧的招考分离。

这些改革的目标属性充斥许多理想化的成分,就必然造成对公共政策的可操作属性的挤压,简而言之,高考改革方案的复杂性会不断地凸显和绞合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尤其是将家庭的社会经济分化在政策执行中放大。

为了应对这些复杂性和风险性,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高中高校乃至地方主管部门都会出现很多策略主义的行为,去年浙江省出现的英语阅卷问题,就是为了解决两次考试难度系数和分数相关问题而出现的。而某些教育专家却还是对这些问题现实视而不见,固执地强推高考改革中不合时宜的部分,最终只能是在“顶格管理”的要求下,流于形式主义。

新高考改革无论朝着哪个方向,都不能忽视这项基本制度的政治属性,可惜的是目前高考改革的主事人似乎都没有认真对待和研究这一问题。

高考作为一项公共制度,应该在国家利益、学生利益、高校利益之间实现平衡,新高考改革不能淡忘了国家利益这一政治属性。正如之前所说,高考制度是我国在教育领域的一项顶层设计,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确保教育和高考发挥社会阶层通畅流动的政治功能。

高考改革的目标属性应该从属于高考制度的政治属性,而不是与其对立,一味地追求考试招生中学生和高校的自主权,这会让整个高考制度变得越来越肿胀,执行过程越来越复杂,其集中的制度职能变得分散,最终会掩盖和削弱其政治属性。无

论是现行高考方案还是最新8省的高考改革,还是回到了其基本职能上来,聚焦于解决主要矛盾,选拔标准和依据非常清晰,易于理解,操作程序也比较透明简单,监管成本也相对较低。



资料图:IC photo

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高考制度改革

考试招生制度是我们国家基本的教育制度,高考改革关乎千家万户,在推行高考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回答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高考制度改革,我们当前的改革缺少的不是决心、不是思潮甚至也不是资源,而是理性的判断和踏实的调研。

高考不是悬浮在真空中的教育制度,而是在城乡差异中、区域差异中、文化差异中、社会家庭差异中具体执行的,如果只是在文字层面上来纵横捭阖,那么高考制度改革就会走向死胡同。如果不务实地正视高考改革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理解其发生机制,那么高考改革就会伴随巨大的风险。

我坚信,只有呼啸地走向中国教育实践,进行大量的社会调研,才能搞清楚现阶段,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高考制度改革,哪里能改、哪里又不能改,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大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切不可盲目地想当然。只有看到高考制度乃至整个教育实践的复杂性,厘清其深刻的运行机理,才能更加稳妥地推进高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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