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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二审宣判后不改名称惹争议

2016-1-14 09: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5| 评论: 0

摘要: 《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二审判决后,江苏卫视会不会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上周六晚,如期播出的《非诚勿扰》并未改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称,对判决结果不服,已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 ...

《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二审判决后,江苏卫视会不会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上周六晚,如期播出的《非诚勿扰》并未改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称,对判决结果不服,已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非诚勿扰》案接下去将如何发展?《非诚勿扰》栏目究竟要不要改名?昨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在律协官微上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二审后,《非诚勿扰》

不改名称惹争议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自2010年元月开播后,成为了最为家喻户晓的一档婚恋交友电视节目,吸引了众多观众粉丝。在此节目被观众纷纷追捧的同时,出乎意料的是“非诚勿扰”四个字早已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申请注册。一场关于商标“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纠纷就此拉开序幕。此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跨三年之久,深圳中院二审以“反向混淆”为由,判决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二审判决后,1月9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如期播出,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同时,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已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

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报纸《检察日报》发表评论称,“《非诚勿扰》不改名,是负面示范”。评论以《读者文摘》改为《读者》为例,指“只要节目做得好,换个名字未必会招来‘灭顶之灾’”,建议在法院重审前,《非诚勿扰》栏目改名,不要起负面示范。《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二审判决对不对?申请再审后,节目要不要改名?拒不改名对不对?在法律界与观众中引起热议。

南京律协副会长汪旭东:

观点一:不论该终审判决是否正确,节目都应该改名

“就这个事件来看,我个人有几点看法。”昨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汪旭东在南京律师协会的官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汪旭东认为,“在终审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江苏卫视应当无条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论该终审判决是否正确,除非判决给你一个履行的缓冲期,比如为了减少损失,同意江苏卫视在一定期限内把已经制作好的节目播出完毕,但目前没有看到这样的内容。”汪旭东认为,履行法院生效裁决,体现的是基本的法治精神。在终审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再审结果尚未出来,江苏卫视应当无条件履行判决,更改节目名称。

观点二:二审判决草率,电视节目不属商标性使用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法院对于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确实应当谨慎。”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汪旭东副会长认为,就该案而言,在涉及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关键的法律问题上,深圳中院的审判“非常的草率”。

“没有任何必要的司法认识阐述和分析,而仅仅以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为由就予以确认。事实上,关于该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是法律认知的问题,不能仅以当事人的意见为最终依据。”汪旭东表示,武汉中院关于湖北广电《如果爱》节目名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其结论就源于法院的司法认知。

“从法律上讲,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权利,尽管和名称一样,也具有区别性特征,但两者的区别性内容和含义却是不同的。从社会公众的认识角度而言,也基本没有把商品名称当做商标的。”汪旭东说。

观点三:江苏卫视应诉存在失误

“不得不说的问题是,江苏卫视的应诉存在重大失误,并且正是这些失误,一定程度上,为深圳中院在有些关键问题上的处理草率创造了条件。”汪旭东认为,江苏卫视在应诉中存在一定的失误。

“比如江苏卫视自己关于节目名称是商标性使用的陈述,既不专业也不负责任。”汪旭东表示,在该案中还可看出,江苏卫视似以曾经在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及江苏卫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与相关商标之争的纠纷案件的思路,作为本案的应诉思路,而关于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本质问题则明显准备不足。

观点四:《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争议大,难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为什么在一审二审中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汪旭东认为,这个案子存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其在适用中为什么难?难就难在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正义、价值和政策均应有所体现,不仅如此,还涉及到其他的,如便利的或权宜的价值、经济的价值、文化的价值。”汪旭东表示,洛克在《政府论》中曾经说过, 法律的真正涵义,不会在受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因此,不论如何去理解法律,也不论法律自身是否清楚明白,不背离常识或者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是法律适用的底线。

《非诚勿扰》案件原告方昨发表一封公开信

昨日,“非诚勿扰”原告方律师团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金阿欢委托,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表示被上诉人收到终审生效判决后,于2016年1月2日仍然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2016年1月4日,当其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之情形被披露后, 2016年1月9日,众目睽睽之下,被上诉人仍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的尊严,再次将“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并贯穿使用在整个“婚恋交友节目”之中。2016年1月11日,原告方律师团队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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