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公共场所防儿童走失系统在南京德基广场购物中心投用︒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发现,与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公布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相比,部分条款作了较大改动。比如,提出在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增加了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等内容。 行政保护—— 拟由未保委办公室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我市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不少创新之处。“比如,《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就有别于其他城市的设置。” 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主任余红说。未成年人保护需要专业化、职业化的部门来牵头开展工作,民政部门更能胜任这项工作。 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同时还提出,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六项职责,其中一项是,“联系、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衔接。”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这点提得特别好。”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颖告诉记者,市妇联平时在维权接访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时候特别想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却没有很有效的途径,“儿童福利政策的解释和落实,都不在妇联。如果全市建立了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未成年人的保护将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家庭保护—— 提出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坐副驾驶座位 《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增设了一项条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 市人大代表、南京市百家湖幼儿园园长刘莉说,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就应该让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所有成年人有这样的安全意识。 “关于配备儿童安全坐椅、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坐副驾驶座,目前交管部门还没有硬性规定。”余红建议,应协同交管部门出台相应细则、制定相关处罚规定,让条例更具操作性。 学校保护—— 拟立法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记者注意到,在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部分内容。其中包括,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等。 “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可以让特殊儿童公平地接受学校教育。残疾儿童不同于普通孩子,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都需要特殊照顾。而我们普通学校大多数老师并没有接受过有关特殊儿童教育的学习和培训。”刘莉建议,应该为学校配备专业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有了这样的环境才能接收特殊儿童,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 社会保护—— 大型商场、超市、医院等应设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 当孩子在商场走失,按下呼叫按钮,商场关闭所有出入口,全场联动地毯式搜寻……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内首个公共场所防儿童走失系统在南京德基广场购物中心启用。《条例(草案)》曾提出,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而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这一条款变成了刚性要求,同时拓展了需要设置该警报系统的范围,提出“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警报系统警示后应当立即进行搜寻,同时立即报警。” 刘莉说,这一条款改为刚性要求非常好,如果只是提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该系统,就会让一些经营者找到不设置的借口。她还建议,除了大型公共场所,对中小型公共场所也应该提出相关要求,根据不同规模设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 余红表示,什么样的商场、超市等场所算大型?安全警报系统一旦普遍设置以后,该如何验收、运行由谁监管?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本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进行二审,吸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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