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遇到最麻烦的事情,莫过于房子已经过户到人家名下,但是房款却被拖欠迟迟没有收到。老王将自己的一套价值 120 万的住房卖给了熟人老张,双方在办理买卖合同时为了省点税费,少写了 40 万。过户后老张找理由拖欠了几年房款,老王只好将他诉至南京鼓楼法院。事情本已很不愉快,谁知法庭上,老张又对私下约定的 40 万不认账了。 2013 年 4 月 27 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的老王将自己的一套存量房卖给了老张,双方在办理买卖合同时为了省税费,原本价值 120 万的房子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为 80 万。在签完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老张并未按约付清全款,仅将老王之前向自己借的 20 万元抵了进去,剩下的 100 万一直没给。老张解释说,自己已经拿其他房子去贷款,只要钱一到就把剩余房款还给老王。 之后几年,老王一直催促老张赶紧付钱,可老张却说贷款还没有办下来,让他再等等。老王忍无可忍,只好将他诉至法院,要求他偿还自己的 100 万元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面对老王的控诉,老张在法庭上辩解称,这套房子的转让价是 80 万而非老王所说的 120 万,这是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老王气愤的说," 我们一开始就说好了是为了少交税钱,才在合同里这么约定,你现在这样说太过分了。" 老张表示之前没有这项约定,说话要讲证据,一切要按合同处理," 我还觉得是你狮子大开口在坑我。" 双方对于房款金额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双方在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 80 万,老王称实际交易价格为 120 万,由于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房屋的出售价格还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计算。买卖合同中对老张的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除去之前抵扣的 20 万元,老张还应支付拖欠房款 60 万,并支付该款项 4 年来的利息,金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 1.3 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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